損害賠償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3年度,558號
KSDV,103,補,558,201403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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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558號
原   告 宏茂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沈宗穎
一、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太陽神工業股份
 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
  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二、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023,113 元,應繳
  第一審裁判費21,097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
  ,尚應補繳20,59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
  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,如逾期
  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三、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3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3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宗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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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宏茂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茂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