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貨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3年度,500號
KSDV,103,補,500,201403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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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500號
原   告 宬毅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雨靜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松山營造有限公司
  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
 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二、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246,803 元,應繳
  第一審裁判費13,375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
  ,尚應補繳12,87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
  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,如逾期
  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三、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3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3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宗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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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松山營造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宬毅實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毅實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