所有權移轉登記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3年度,35號
KSDV,103,補,35,201403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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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35號
原   告 蔡曜燦
訴訟代理人 蔡坤得
被   告 岡山地政事務所
法定代理人 沈洸洋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。查依原告民國103 年2 月12日具狀陳報,爰先請求被告應將
高雄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為原告所有,本件
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714,000 元(計算式:面積
34㎡×公告土地現值21,000元/ ㎡=714,000 元)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7,82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3   月  4   日
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
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
1,000 元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3   月  4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怡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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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