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293號聲 請 人 文振宇即百弘車業行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田正義、田桂華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一、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聲請: ㈠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。二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
回報此頁面錯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