調 解 筆 錄
聲 請 人 張媺心
聲請人代理人 謝宛均律師
相 對 人 周駿騰
相 對 人 偉捷儀器有限公司
法 定 代理人 邱偉勝
前 列 共 同
代 理 人 李幸倫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度審移調字第44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
103 年3 月4 日下午2 時整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二樓協商室(五
)調解成立,茲記其大要如下:
出席職員:
司法事務官 洪可馨
書 記 官 楊宗憲
調解 委 員 莊廷鐘
到庭調解關係人:
詳如報到單所載。
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:
兩造
各自陳述訟爭要點。
調解委員
勸諭兩造讓步,經兩造同意,酌定調解條款如下:
一、相對人周駿騰、偉捷儀器有限公司願連帶給付聲請人張
媺心新台幣(下同)貳佰萬元。(不含強制險)
二、給付方法:相對人願於一○三年四月三十日之前,以匯
款方式匯入指定帳戶:戶名張媺心,郵局:澄清湖郵局
,帳號:00000000000000。
三、兩造其餘請求拋棄。
四、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。
上筆錄經當庭交付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後:
聲請人代理人:謝宛均律師
相 對 人:周駿騰
相對人代理人:李幸倫律師
調 解 委員:莊廷鐘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查庭
書 記 官 楊宗憲
司法事務官 洪可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
書 記 官 楊宗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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