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414號
聲 請 人 蕭雅雯
相 對 人 盛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王品方
人
相 對 人 王品方
相 對 人 王頌文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盛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、王品方、王頌文間
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
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釋明相對人盛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。
一、相對人王品方、王頌文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
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相對人盛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
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
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
鳳山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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