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03年度,1414號
KSDV,103,司票,1414,201403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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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票字第1414號
聲 請 人 蕭雅雯
相 對 人 盛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王品方

相 對 人 王品方
相 對 人 王頌文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盛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王品方王頌文
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
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釋明相對人盛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。
一、相對人王品方王頌文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
 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相對人盛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
 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
  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3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    鳳山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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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盛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