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088號
聲 請 人 超微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正暉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宋純榛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。
二、票據號碼634027、票面金額新臺幣壹拾萬元之本票原本一件
。
三、相對人宋純榛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最新之戶
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
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
鳳山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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