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拍字,103年度,95號
KSDV,103,司拍,95,201403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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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司拍字第95號
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非訟代理人 陳銀雪
相 對 人 陳怡樺
相 對 人 陳怡靜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怡樺陳怡靜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,聲
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
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聲請費新臺幣叁仟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3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    鳳山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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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