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95號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非訟代理人 陳銀雪相 對 人 陳怡樺相 對 人 陳怡靜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怡樺、陳怡靜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聲請費新臺幣叁仟元。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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