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拍字,103年度,90號
KSDV,103,司拍,90,20140324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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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司拍字第90號
聲 請 人 魯信光
相 對 人 田若堯
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。
二、聲請人主張:㈠案外人邱秀玲於民國101年10月17日向聲請 人借用新台幣150,000元,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01年11月16日 ,利息、遲延利息、違約金均按契約之約定計算,並以案外 人邱秀玲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,經於 民國101年10月19日登記在案。㈡案外人邱秀玲於民國102年 3月8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380,000元,約定清償期為民國 102年4月7日,利息、遲延利息、違約金均按契約之約定計 算,並以案外人邱秀玲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 為擔保,經於民國102年3月8日登記在案。㈢案外人邱秀玲 於民國101年10月24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150,000元,約定 清償期為民國101年11月23日,利息、遲延利息、違約金均 按契約之約定計算,並以案外人邱秀玲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,經於民國101年10月26日登記在案 。詎清償期屆至後,案外人邱秀玲未依約清償,又上開不動 產於民國101年10月26日因信託關係移轉予相對人,亦經登 記在案,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,以資受償,嗣上開不動產於 民國101年10月26日因信託關係移轉予相對人,亦經登記在 案。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、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 3件、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為證。
三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 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,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
鳳山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



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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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