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拍字,103年度,84號
KSDV,103,司拍,84,20140303,1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司拍字第84號
聲 請 人 呂惠宏
相 對 人 簡德旺
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。
二、聲請人主張:相對人於民國83年8月13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 幣3,000,000元,約定清償期為民國84年2月12日,利息按契 約約定之計算,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 押權為擔保,經於民國83年8月17日登記在案。詎清償期屆 至後,相對人未依約清償,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,以資受償 ,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、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、借 貸契約書影本各1件、土地登記簿謄本2件為證。三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 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,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
鳳山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:103年度司拍字第84號 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土 地 坐 落 │地│面 積 │ │
│ 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┤權利 │
│ │市 │區 │段 │地 號 │目│平方公尺│範圍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001 │高雄 │大寮 │水廠 │483 │建│1506.5 │1/162 │
│ ├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┤
│ │重測前:拷潭段489地號 面積1580平方公尺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
│002 │高雄 │大寮 │水廠 │501 │建│4366.4 │2/54 │
│ ├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┴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



│ │重測前:拷潭段489-2地號 面積4340平方公尺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