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拍字,103年度,80號
KSDV,103,司拍,80,201403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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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司拍字第80號
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
相 對 人 聯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蘇俊明
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程序費用新台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,民法第873條、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。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於民國97年9月1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,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,設定新台幣(下同 )15,000,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,擔保確定期日為民國 127年8月12日,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 期,經登記在案。
三、嗣相對人於民國97年9月17日起邀同案外人蘇俊明胡善煜 為連帶保證人陸續向聲請人借用共16,300,000元,其還款方 式、借款期限、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,如未按期攤還 本息時,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應立即全部償還。詎相 對人未依約繳納本息,依上開約定,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 期。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,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 書影本、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、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 件、借據影本6件為證。
四、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5日通知相對人及案外人蘇俊明、胡善 煜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陳述意見,相對人於103年3月12日 具狀表示因營運資金短缺,且產業面臨大型企業競爭,致無 法正常清還借款,希望能自行將不動產抵押物變賣好價格, 來清償對聲請人所有借款等語。本院就此復通知聲請人表示 意見,聲請人表示前已與相對人協商,惟無法接受相對人所 提自行處分不動產方案,且該不動產業遭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假扣押,自行處分幾無可能等語。經核相對人既有未依約清 償之情事,則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五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,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 條,裁定如主文。
六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,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


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
鳳山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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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聯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