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109號聲 請 人 潘明勇非訟代理人 孔福平律師相 對 人 蘇陳麗如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陳麗如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。二、信託專簿、他項權利證明書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,到院 供辦。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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