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拍字,103年度,109號
KSDV,103,司拍,109,201403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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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拍字第109號
聲 請 人 潘明勇
非訟代理人 孔福平律師
相 對 人 蘇陳麗如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陳麗如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,聲請人應
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
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。
二、信託專簿、他項權利證明書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,到院
  供辦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3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   鳳山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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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