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203號聲 請 人 瑞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秋珍上聲請人瑞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銀行簽章出具之「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」正本( 台端檢附為 遺失票據申報書) 。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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