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示催告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催字,103年度,203號
KSDV,103,司催,203,201403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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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催字第203號
聲 請 人 瑞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秋珍
上聲請人瑞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應於收受本
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
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銀行簽章出具之「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」正本( 台端檢附為
  遺失票據申報書) 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3   年  3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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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瑞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