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9913號
KSDV,103,司促,9913,201403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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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9913號
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銘淵
債 務 人 世界通數位資訊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名繕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叁佰柒拾伍元,及自
 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
  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 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號電信設備,因欠費未
  繳,業已拆機銷號,終止租用,至民國103年01月止,共積
  欠電信費新臺幣14,375元正,迭經催繳,迄未清償。
  (二)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
 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保權益。
  (三)相關欠費子號: 0000000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3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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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世界通數位資訊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