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9686號
KSDV,103,司促,9686,20140317,1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9686號
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
債 務 人 施陳淑美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零玖拾玖元,及自民
  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
  七一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 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緣相對人施陳淑美〈身分證字號:Z000000000〉持用聲請人
  核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,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,惟相對人未
  依約繳款,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定
  逕予停用,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。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人
  各項帳款,另依該條款第十六條規定,應加付按年息百分之
  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循環利息,相對人截至民國98年5月11日
  止,尚結欠新臺幣26099元消費款,總計新臺幣26099元整未
  為清償,經聲請人屢催未果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3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
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