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9654號
債 權 人 宏裕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芳蘭
債 務 人 德龍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簡國麗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捌拾捌萬捌仟壹佰肆拾柒
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