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9496號
KSDV,103,司促,9496,201403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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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9496號
債 權 人 洪傳宗
債 務 人 林麗卿
債 務 人 楊森智
債 務 人 楊琇合
債 務 人 楊順凱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麗卿楊森智楊琇合楊順凱間請求支
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
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被繼承人楊光遠之除戶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
  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被繼承人楊光遠之繼承系統表,及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(記
  事欄不省略)。
三、向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查詢被繼承人楊光遠之繼承人有無拋
  棄繼承之回覆函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3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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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