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9495號
債 權 人 吳玉并
債 務 人 鄭煒憲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鄭煒憲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,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、第2條、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,同 法第510條定有明文。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10條 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 明文可參。
二、本件經核,債務人鄭煒憲住所地在台南市,此有戶籍謄本在 卷可稽,非屬本院轄區,本院對之無管轄權,債權人聲請對 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,其聲請自 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 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