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9495號
KSDV,103,司促,9495,201403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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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9495號
債 權 人 吳玉并
債 務 人 鄭煒憲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煒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為何?
二、債務人鄭煒憲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  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3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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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