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9488號
債 權 人 捷盛聯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范俊
債 務 人 新城國際企業有限公司(即NEW CITY INTERNATIONA
L ENT.LTD.)
法定代理人 凃國智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新城國際企業有限公司(即NEW CITYINTERNA
TIONAL ENT.LTD.)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
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釋明債務人正確之法定代理人。(經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
查詢,其法定代理人為宋武新)
二、債務人新城國際企業有限公司(即NEW CITY INTERNATIONAL
ENT.LTD.)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
欄請勿省略)。
三、請提供聯絡電話,俾利案件進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