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9488號
KSDV,103,司促,9488,201403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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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9488號
債 權 人 捷盛聯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范俊
債 務 人 新城國際企業有限公司(即NEW CITY INTERNATIONA
      L ENT.LTD.)
法定代理人 凃國智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新城國際企業有限公司(即NEW CITYINTERNA
TIONAL ENT.LTD.)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
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釋明債務人正確之法定代理人。(經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
  查詢,其法定代理人為宋武新)
二、債務人新城國際企業有限公司(即NEW CITY INTERNATIONAL
  ENT.LTD.)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
  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
  欄請勿省略)。
三、請提供聯絡電話,俾利案件進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3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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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新城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捷盛聯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