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9279號
KSDV,103,司促,9279,201403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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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9279號
債 權 人 莊哲維
債 務 人 戴崇傑
債 務 人 戴涵玉
債 務 人 戴進明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伍拾捌萬玖仟叁佰柒拾柒
  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
 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
 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3   年  3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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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