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9239號
債 權 人 彩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簡聖佳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啄木鳥行銷設計有限公司、劉冠華間請求支
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
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釋明對債務人劉冠華請求之法律依據(依聲請狀所附之本
票影本3張顯示,本件之債務人應係為啄木鳥行銷設計有限
公司一人,劉冠華僅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,如有誤載,請具
狀更正)。
二、債務人啄木鳥行銷設計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
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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