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9239號
KSDV,103,司促,9239,201403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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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9239號
債 權 人 彩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簡聖佳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啄木鳥行銷設計有限公司劉冠華間請求支
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
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釋明對債務人劉冠華請求之法律依據(依聲請狀所附之本
  票影本3張顯示,本件之債務人應係為啄木鳥行銷設計有限
  公司一人,劉冠華僅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,如有誤載,請具
  狀更正)。
二、債務人啄木鳥行銷設計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
  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  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3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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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彩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啄木鳥行銷設計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