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9184號
KSDV,103,司促,9184,20140313,1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9184號
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
債 務 人 楊世強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叁萬叁仟伍佰伍拾柒元,
  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
  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
 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3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