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8548號
債 權 人 林麗華
債 務 人 黃王月
債 務 人 黃泉雄
債 務 人 黃博二
債 務 人 黃順隆
債 務 人 黃順興
債 務 人 陳黃桂英
債 務 人 孫黃玉珍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壹仟捌佰元,及自本支付
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
暨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返還債權人土地之日止,按月
給付新台幣壹仟伍佰叁拾元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