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8545號
債 權 人 太隆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穆繼誠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桂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
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陳明債務人之確切名稱及法定代理人(原聲請狀債務人部分
記載桂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,而未列法定代理人;請求給付
部分記載債務人為鋐展有限公司)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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