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8445號
KSDV,103,司促,8445,20140325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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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8445號
債 權 人 徐聖忠
債 權 人 徐聖志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徐榮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釋明債權人得單獨為本件請求之依據,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
  (按繼承人有數人時,在分割遺產前,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
  部為公同共有,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。本件依台端提出之
  徐山下繼承系統表所示,其繼承人除債權人外,尚有徐梁月
  女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3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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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