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8445號
債 權 人 徐聖忠
債 權 人 徐聖志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徐榮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釋明債權人得單獨為本件請求之依據,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
(按繼承人有數人時,在分割遺產前,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
部為公同共有,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。本件依台端提出之
徐山下繼承系統表所示,其繼承人除債權人外,尚有徐梁月
女)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