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8442號
KSDV,103,司促,8442,201403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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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8442號
債 權 人 李容瑢
債 權 人 李翊琳
債 權 人 李玥珠
債 權 人 李學睿
債 務 人 翁珮滎
債 務 人 翁綵崨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翁珮滎翁綵崨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
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被繼承人朱李麗分之繼承人是否向所屬法院聲報限定
  或拋棄繼承之備查資料。
二、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。
三、債務人翁珮滎翁綵崨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
 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3   月  7 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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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