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8441號
KSDV,103,司促,8441,20140307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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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8441號
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
代 理 人 王小玲
債 務 人 李子平
債 務 人 李佳洺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子平李佳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
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莊嫦娥之死亡除戶謄本。
二、債務人李子平李佳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
 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3   月  7 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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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