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8390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
債 務 人 張冬蘭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貳萬玖仟叁佰肆拾捌
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張冬蘭於民國92年08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70,000
元,約定自民國92年08月12日起至民國95年08月12日止按月
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.25採固定計付,並約定
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
清償本金或付息者......等情形,債務視為全部到期。此有
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。
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
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3月0
3日止累計152,290元正未給付,其中63,538元為本金;88,6
68元為利息;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
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。
(二)債務人張冬蘭於民國92年10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200,00
0元,約定分050期攤還,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,未
按期攤還本息時,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,依應繳金額按年
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遲延利息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
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
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3月03日止累計347,468元正未給
付,(其中129,190元為本金, 218,278元為利息,0元為依
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)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
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。
(三)債務人張冬蘭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
000000000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
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3月03日止累計1,029,590元正未
給付,其中382,012元為消費款;643,978元為循環利息;3,
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
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息。
(四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
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
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
對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表:103年度司促字第8390號利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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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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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1│新臺幣│張冬蘭 │自民國103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18.25%│
│ │63538 │ │3月04日 │ │計算之利息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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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2│新臺幣│張冬蘭 │自民國103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20%計 │
│ │129190│ │3月04日 │ │算之利息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3│新臺幣│張冬蘭 │自民國103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20%計 │
│ │382012│ │3月04日 │ │算之利息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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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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