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強制執行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06年度,268號
NTDV,106,司票,268,201708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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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06年度司票字第268號
聲 請 人 郭平輝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志憲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一、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聲請:
㈠本件聲請狀聲請事項記載「自繕本送達翌日起」計算利息, 惟經核本件並無送達聲請狀繕本予相對人之必要,則聲請人 本件請求計算利息之起算日究為何日?是否係指「自『裁定 』送達之翌日起」?請查明後具狀補正敘明之。 ㈡請具狀補正敘明本票之提示日為何日。
㈢請提出相對人陳志憲之最新戶籍謄本(含記事欄均不得省略 )。
二、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,應提出裁定正本,影 本無效
三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
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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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