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8314號
債 權 人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
債 務 人 許水洲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壹萬肆仟壹佰玖拾玖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相對人許水洲於民國102 年3 月25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
優惠貸款(帳號:00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
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
暨自民國102年1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3 年2 月6日
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4835 元及費用1000元。利息係依貸
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" 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
月付金應還款日起,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,以年息百
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日止。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
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,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,按借
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% 計算遲延利息。"
㈡緣相對人許水洲於民國98年1 月2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
(帳號:00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
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 、3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
民國102年12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3 年2 月6 日止
未受償之循環利息4305元及費用1860元。已結算未受償之
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" 各筆循環
信用利息之計算,係將每筆「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
」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,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
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。" ,結算至利息起算
日前一日。
㈢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
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相對人
發給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
便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
附表103 年度司促字第8314號利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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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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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1│新臺幣│許水洲 │自民國 103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二十│
│ │446047│ │02月07日起 │ │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許水洲 │自民國 103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二十│
│ │8333元│ │02月07日起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3│新臺幣│許水洲 │自民國 103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八│
│ │137819│ │02月07日起 │ │點七五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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