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7933號
KSDV,103,司促,7933,201403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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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7933號
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銘淵
債 務 人 炭道健康生活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高世華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零壹拾捌元,及自支付命
 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
  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 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號電信設備,因欠費未
  繳,業已拆機銷號,終止租用,至民國102年08月止,共積
  欠電信費新臺幣7,018元正,迭經催繳,迄未清償。
  (二)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
 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保權益。
  (三)相關欠費子號: 00000000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3   月  4 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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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炭道健康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