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7893號
債 權 人 謝惠珠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美娥、佘竹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
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債務人邱美娥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、佘
竹松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最新之戶籍謄本(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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)。
二、以書狀釋明票據提示日期(提示日前之利息不得請求,若有
錯誤請具狀更正)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