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7867號
KSDV,103,司促,7867,201403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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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7867號
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
代 理 人 康榮麟
債 務 人 怡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王威程

債 務 人 吳鴻明
債 務 人 吳名城
債 務 人 吳呂美香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佰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
  零二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零
  八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
  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
  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
  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  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3   月  4 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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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怡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