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7863號
KSDV,103,司促,7863,201403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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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7863號
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
代 理 人 張義豐
債 務 人 安丞環境科技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楊幃喧

債 務 人 陳俊志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台幣捌拾玖萬玖仟壹佰叁拾
  陸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  息百分之五點一四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
 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
  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
  違約金,㈡新台幣伍拾萬柒仟壹佰壹拾柒元,及自民國一百
  零三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
  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
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
  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
  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
  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3   月  4 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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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安丞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