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7863號
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
代 理 人 張義豐
債 務 人 安丞環境科技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楊幃喧
人
債 務 人 陳俊志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台幣捌拾玖萬玖仟壹佰叁拾
陸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息百分之五點一四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
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
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
違約金,㈡新台幣伍拾萬柒仟壹佰壹拾柒元,及自民國一百
零三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
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
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
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
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
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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