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7517號
KSDV,103,司促,7517,201403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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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7517號
債 權 人 黃志達
債 務 人 毅豐報關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勝源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佰貳拾萬元,及其中①新台
  幣伍拾萬元,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八日起,其中②新台幣
  壹佰壹拾萬元,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,其中
  ③新台幣伍拾萬元,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九日起,其
  中④新台幣叁拾萬元,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
  ,其中⑤新台幣伍拾萬元,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八日起,
  其中⑥新台幣叁拾萬元,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起
  ,均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
  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
  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之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3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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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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