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7427號
KSDV,103,司促,7427,201403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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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7427號
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
代 理 人 柯易賢
債 務 人 鍾紘瑋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柒仟貳佰捌拾壹元,及自
  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  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一日
  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第一個月當月收取新台幣參佰元違約
  金,逾期第二個月當月收取新台幣肆佰元違約金,逾期第三
  個月當月收取新台幣伍佰元違約金,最高以三期為限,並賠
  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  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3   年  3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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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