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7355號
KSDV,103,司促,7355,20140310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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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7355號
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
法定代理人 黃肇祥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東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
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釋明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?(本院於103年3月10日經商
  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查詢結果該公司目前無法定代理人
  )
二、債務人東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
 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
  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3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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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東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