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7355號
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
法定代理人 黃肇祥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東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
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釋明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?(本院於103年3月10日經商
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查詢結果該公司目前無法定代理人
)
二、債務人東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
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
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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