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7287號
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
代 理 人 簡子晏
債 務 人 吳素月
債 務 人 吳碧子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在和所得之遺產範圍內,向債權
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柒佰零玖萬玖仟肆佰肆拾玖元,及自民國
九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點0
六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
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
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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