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7287號
KSDV,103,司促,7287,20140317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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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7287號
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
代 理 人 簡子晏
債 務 人 吳素月
債 務 人 吳碧子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在和所得之遺產範圍內,向債權
  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柒佰零玖萬玖仟肆佰肆拾玖元,及自民國
  九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點0
  六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
  止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
  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
  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3  年  3  月  17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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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