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6672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
債 務 人 李慶榮律師即吳進元之遺產管理人
一、債務人應於管理吳進元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
拾捌萬陸仟伍佰陸拾肆元,及其中新台幣貳拾陸萬叁仟玖佰
柒拾叁元,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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