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4655號
KSDV,103,司促,4655,20140321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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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4655號
債 權 人 蔡鳳如
上列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蘇慶和蘇志明沈屆良郭明真請求
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債務人億興綠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 蘇慶和於民國(下同)102 年1 月5 日簽發面額新臺幣(下同) 1,000,000 元支票乙張,交付債權人,屆期未獲支付,經債 權人屢次催討,均置之不理;又蘇慶和蘇志明沈屆良郭明真均為億興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,按公司第8 條 第1 項、第23條第2 項,應付連帶賠償責任,為此,爰聲請 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等語。
二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。又按系爭本票發票人欄以該公司名義蓋該公司名章, 並緊接其後蓋其印章,雖未載明代理人字樣,惟由該票據記 載之方式,依一般社會觀念衡之,已足認其與該公司之間有 代理關係存在,尚難謂非有為本人代理之旨之記載,自非共 同發票人。(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374 號裁判意旨參照 )
三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蘇慶和蘇志明沈屆良郭明真發支付命令,經債權人提出支票影本乙紙,本件依債 權人所提出之支票影本之發票形式觀之,發票人欄蓋有案外 人億興綠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章,且案外人億興綠能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本件債務人蘇慶和,有經 濟部商業司公司查詢資料1 份在卷可稽,而債務人蘇慶和之 個人章係緊接於案外人所蓋之公司章旁,按諸首揭說明及一 般社會觀念觀之,債務人蘇慶和係以法定代理人代案外人發 票,發票人為案外人億興綠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公司,而非 債務人蘇慶和,尚難認債務人蘇慶和為共同發票人。又債權 人主張債務人蘇慶和蘇志明沈屆良郭明真均為億興綠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,按公司第8 條第1項、第23條第2 項,應負連帶賠償責任,惟未明確表明債務人等應負連帶賠 償責任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,經本院於103 年2月7日裁定 命其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補正,且該裁定已送達聲 請人指定之郵政信箱,有國內各類掛號郵件查詢單附卷可稽 ,聲請人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,其聲請自無從准許,應予駁



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 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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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億興綠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