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11528號
KSDV,103,司促,11528,201403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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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11528號
債 權 人 高雄市鳳山區農會
法定代理人 鄭聰達
債 務 人 鐘錫興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零壹萬叁仟陸佰陸拾肆元
  ,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  百分之二點八四計算之利息,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
 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 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
 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3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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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