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11502號
KSDV,103,司促,11502,201403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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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11502號
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
代 理 人 劉俊清
債 務 人 黃新助
債 務 人 黃新福
債 務 人 楊黃秀霞
債 務 人 黃秀月
債 務 人 黃秀英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萬壹仟肆佰叁拾陸元,
  及其中⑴新台幣壹萬捌仟陸佰肆拾貳元,自民國九十三年六
  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
  息,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計逾期
  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叁佰元,逾期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
  台幣肆佰元,逾期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之違約金
  ;⑵新台幣貳萬柒仟零伍拾貳元,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一日
  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
 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
  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3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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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