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
106年度司拍字第83號
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王招門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一、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請提出南投縣○○市○○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40建號建物
之最新不動產登記「第一類」謄本全部(◎應含所有權部及
他項權利部完整登記內容資料,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部相關
權利人之資料均不得遮隱)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
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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