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0854號
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
債 務 人 李忠駿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柒佰捌拾玖元,及自民
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六點○六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五日起
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
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
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李忠駿於民國98年9月18日向聲請人申請借款30萬
元整,並有利息(依本行放款產品指標利率(1.37﹪)加計4.
69%計算,目前為6.06﹪)及違約金之約定(貸款約定書第七
條)。惟債務人於民國103年1月24日當期應繳起即未能依約
繳納,依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迭經催討,仍置之不理,
誠屬非是,今債務人尚欠之金額計50,789整及利息、違約金
未為償還自應付清償之責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