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10854號
KSDV,103,司促,10854,201403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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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10854號
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
債 務 人 李忠駿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柒佰捌拾玖元,及自民
  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  六點○六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五日起
  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
  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
  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 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緣債務人李忠駿於民國98年9月18日向聲請人申請借款30萬
  元整,並有利息(依本行放款產品指標利率(1.37﹪)加計4.
  69%計算,目前為6.06﹪)及違約金之約定(貸款約定書第七
  條)。惟債務人於民國103年1月24日當期應繳起即未能依約
  繳納,依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迭經催討,仍置之不理,
  誠屬非是,今債務人尚欠之金額計50,789整及利息、違約金
  未為償還自應付清償之責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3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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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