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0776號
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
債 務 人 詹劉秀華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柒仟叁佰柒拾捌元,及其
中新台幣壹萬柒仟壹佰零柒元,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九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,暨延
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叁佰元,第二個月計付新台幣肆
佰元,第三個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
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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