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0763號
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
債 務 人 鄭嘉城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萬陸仟柒佰壹拾肆元,及其
中新台幣叁萬零玖佰壹拾陸元,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
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,
暨加計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壹佰伍拾元,延滯第二
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叁佰元,延滯第三個月(含)以上者,每
月計付新台幣陸佰元之逾期費用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
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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