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0636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
債 務 人 湯智凱
債 務 人 湯清輝
債 務 人 王美英
一、債務人王美英、湯清輝、湯智凱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
壹拾壹萬捌仟捌佰貳拾伍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
;債務人湯清輝、湯智凱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
萬肆仟貳佰叁拾陸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
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債務人湯智凱、湯清輝、王美英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
幣(以下同)118,825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。
二、債務人湯智凱、湯清輝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(以下
同)214,236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。
三、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連帶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四、緣債務人湯智凱於就讀樹德科技大學時,邀同湯清輝、
王美英為連帶保證人,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
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,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
滿一年之日起,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,
債務人於民國97年09月19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,自民國
102年11月19日即未付本息,依借據之約定,債務人任何一
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,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
催告,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,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本
息,迄今尚結欠本金333,061元(利息、違約金另計),屢經
催討,均未予照辦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0636號利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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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王美英、湯│自民國102年1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2.83% │
│ │118825│清輝、湯智│0月19日起 │ │ │
│ │元 │凱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湯清輝、湯│自民國102年1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2.83% │
│ │214236│智凱 │0月19日起 │ │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王美英、湯│自民國102年1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│118825│清輝、湯智│1月20日起 │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│元 │凱 │ │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超過六個月部分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之二十計算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湯清輝、湯│自民國102年1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│214236│智凱 │1月20日起 │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超過六個月部分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之二十計算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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