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0379號
債 權 人 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瑞堂
債 務 人 炭道健康生活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高世華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炭道健康生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
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
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務人炭道健康生活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
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
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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