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90年度,394號
PCDV,90,重訴,394,200106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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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九四號
  原   告 滙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法定代理人 葉國興
  送達代收人 趙本清
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,曾聲請對被告宏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、甲○○發支付命令
  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 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,即駁回原
  告之訴。
  (一)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仟陸佰貳拾叁萬元,折合銀元貳仟伍佰
     肆拾壹萬元,應繳裁判費銀元貳拾伍萬肆仟壹佰元,折合新台幣柒拾陸萬
     貳仟叁佰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
     幣柒拾陸萬貳仟貳佰伍拾伍元。
  (二)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   年   六   月   十九  日
               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
~B法   官 李君豪
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   年   六   月   十九  日
~B法院書記官 吳美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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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滙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宏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