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九四號
原 告 滙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葉國興
送達代收人 趙本清
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,曾聲請對被告宏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、甲○○發支付命令
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,即駁回原
告之訴。
(一)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仟陸佰貳拾叁萬元,折合銀元貳仟伍佰
肆拾壹萬元,應繳裁判費銀元貳拾伍萬肆仟壹佰元,折合新台幣柒拾陸萬
貳仟叁佰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
幣柒拾陸萬貳仟貳佰伍拾伍元。
(二)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九 日
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
~B法 官 李君豪
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九 日
~B法院書記官 吳美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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